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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哈设の小论坛总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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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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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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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威望
10
群分
10
热心值
37
悬赏值
0
活跃度
595
违规
0
哈币
239
注册时间
2019-1-6

皮卡丘测试大佬单身GG

发表于 2019-1-17 12: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设の小论坛总版规

大家好,我是大哈。首先欢迎大家来到哈设の小论坛!
论坛虽小,但功能远比你想象中的强大哦~为了将此论坛的功能、素材资源、空间容量给真正需要的小伙伴使用,所以一旦发现有危害论坛、违反版规的人,大哈将直接采取删帖、禁言、限制功能以及删除用户、永久封IP注册的措施,维护本论坛的环境。具体版规请见下方:


哈设の小论坛 www.hasheji.com是一个分享实用的手机创作和电脑创作使用技巧和共享优质的资源素材的社区,旨在给大家提供更强的力量。
论坛可以讨论和发布有关视频音频图片等制作的技术文章、视频,或分享便捷的工具、设备、软件、素材,发布心得、资讯、求助等。更多有趣的功能大哈还在拼命写代码完善哦,敬请期待!
为维护哈设论坛的秩序,更好的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哈设论坛(以下统称“站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规则
第1条    站方的所有使用者与管理者的所有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则,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1条   凡注册使用本社区的会员则代表了解并自愿遵守免责申明(附1)内所包涵的所有规定及条列
第2条   论坛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3条   禁止政治、敏感的文章发表以及转帖。
第4条   禁止
不顾他人感受的个人情感发泄、人身攻击、低级趣味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5条   
禁止张贴、人肉搜集未经他人许可的任何私人信息。
第6条   禁止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视频、音频。
第7条   禁止
发表与站方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和表情包。
第8条   禁止
一帖(回复)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9条   
禁止任何未经站方允许的广告
第10条 禁止破坏论坛公共秩序及侵害站方利益的内容。
第11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论坛从事任何商业交易,禁止使用论坛相关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论坛禁止发布非法交易行骗行为内容,论坛没有任何公开的官方QQ群!
第12条 禁止仿制、抄袭他人劳动成果的帖子。
第13条 会员的头像/照片不得有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有歪曲/侮辱他人行为;禁止使用不雅头像/照片;
第14条 禁止挑战站方规定干涉站方管理,挑拨会员及管理关系,拉帮结伙、意图分裂。
第15条 禁止指桑骂槐、意图不明的行为。
第16条 禁法律法规打擦边球的内容。
第17条 本论坛禁止灌水,发无关板块话题的帖子。


第三章  注册、管理账号规则
凡注册的账号自动视为同意注册的账号归论坛所有
包含以下内容的注册名将被无条件删除:
第1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和政治、宗教有关之敏感的名称
第2条  不文明、不健康、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称
第3条  
非官方途径购买的账号,论坛账号和邀请码禁止贩卖
第4条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原因,论坛账号均不得转赠或外借他人使用,每人只能拥有一个论坛账号,禁止注册马甲账号,即使账号被禁言也禁止再次注册,违规者一律做封号处理!
第5条  如果大家加了微信群的话,建议以群内名字命名。


第四章  发贴规则  
站方原则上接纳一切能够真正给大家带来经验的交流帖,任何精品、心得体验……都可以成为帖子的主题。
具有以下规则性质的主题或回复将被管理人员处理,并对发贴者进行置顶奖励、禁言、禁止访问、删除ID、扣除哈币等相应处理。
第1条  禁止发布哈设论坛官方认定不宜在本社区发表的帖子
第2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帖召集、建立团体或者群的,如:“长沙交友”,“妹纸请进”等
第3条  批评性内容或评语必须给出详细理由,否则将视为诽谤
第4条  禁止发布暴力、恐怖、血腥、反复贴过很多次、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片
第5条  禁止发布违反国家和谐的内容,如各种翻墙软件、翻墙方法、VPN和免流等
第6条  禁止发布主题过于简单、无实质内容、使用哗众取宠标题的  
第7条  禁止自己开贴或在他人发表的主题中进行版聊,针对某一事件、问题反复开贴
第8条  禁止与主题明显不符的回复、仅使用表情、数字、字母、引用等无意义的回复
第9条  禁止发布含有任何黄、赌、毒成分的帖子
第10条 禁止发布广告贴(标准见附2)
第11条 鼓励会员多发布原创帖
          1) 对于原创贴将予以加分鼓励,可在三日内本版置顶,显示高亮。
          2) 对于伪原创将作出取消在原创区发帖资格以及更严厉的处分。
第12条 任何讨论、建议、询问论坛功能使用方法,遇到的问题或发现的bug必须发表在【咨询建议】版块,或者问群内的大哈
第13条 禁止发布不符合相关版面版规的帖子
第14条 禁止发布求师父、求种子的帖子
第15条 禁止出售交易论坛账号和论坛附件等资源
第16条 禁止将他人出售中的、加权限限制的、回帖可见的内容或者附件直接共享出来,损坏作者利益的行为
第17条 允许刷屏,但内容要有意义,不可脱离主题帖
第18条 允许同一主题多次回复可以连楼(三次以内),但要符合主题
第19条 禁止在标题以及内容添加误导性词汇 例如 精华、精品等
第20条 禁止诱导会员或强制要求会员加分等不正当方式来获取积分
第21条 禁止发布非必须管理阅读的高权限(只能管理阅读)主题
第22条 禁止发帖或者回复中添加干扰帖子阅读的内容,如各种异常代码和在帖子中添加不可见声音等!

第五章  论坛奖励、处罚规则
第1条 符合发帖规则及该板块版规的原创帖、素材贴、技术贴可以给予3~5哈币奖励并可本版置顶、高亮3天,优秀帖可加威望延长置顶、加亮时间。
第2条 按照版规成功举报违规的发帖给予加热心值奖励。
第3条 具有特别意义或管理组商讨决定的帖子可以给予全局置顶、加亮,并可以适量提升奖励哈币。

第4条 签名违规的一律违规+1酌情扣除哈币并由处理人记录,每天汇总后交由管理员删除违规签名,会员改正后不予扣除违规值,如再犯将双倍处罚。
第5条 违反总版规及分版版规的发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1)故意发布病毒、色情帖的ID永久禁止访问并查封其所有小号。
           2)凡所有ID违规数≥3的将实行永久禁言的处罚
           3)违反行为准则、注册ID管理规则的删除ID
           4)违反总规则的视情节严重扣1~20哈币,删除发帖,增加违规和禁言、禁访、永久禁言、永久禁访。(各板块可以根据总版规自定规则)

第六章  举报功能
对违规帖的发现只靠版主和巡查的力量是不够的。欢迎广大会员报告检举违规帖,让我们共同维护我们自己的友好和谐网上家园!同时特别感谢以往关注论坛和谐、举报违规帖的众多热心会员!哈设论坛在大家的爱护下将更加规范文明温馨!

(注:怎样举报违规帖:不论是主帖还是回帖的右下角都有举报按钮,举报违规帖点击“举报”按钮即可。
手机版没有此按钮,大家可以在微信群内 @大哈 举报。

附1 免责申明
1、【哈设】论坛里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或促进论坛发展的前提,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哈设】所发表的文章。
2、【
哈设】论坛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视频,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时效性。请依据情况自身做出判断。因阅读本站内容而被误导等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哈设】不承担任何责任。
3、坛友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完全承担发表内容的责任,所持立场与【
哈设】论坛无关。论坛使用者因为任何行为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相关法规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哈设】不承担任何责任。
4、坛友所发布的信息中涉及到具体的第三方个人(单位/公司)隐私、商业秘密等,侵犯其权益,对其构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三方向【
哈设】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删除该信息后,【哈设】有权将该信息予以直接删除处理。
5、【
哈设】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本站点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哈设】不负任何责任。
6、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站或直接、间接使用【
哈设】论坛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哈设】论坛总规则的约束。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2 广告贴判定标准
第1条 不符合总版规规定的、简单从字面上便可判定为广告的。
第2条 为某个商家、某个公司、某种产品做隐性广告的。
第3条 在ID、昵称、来自、签名档、头像等发贴时可以显示的个人信息中、在主题和回复中,表明商家身份、团购信息、公布群信息或者群号码、公布联系方式的。(原则上不禁止微博、微信、抖音号、快手号等)
第4条 具有推广宣传性质或推广宣传与本论坛性质相同的。
第5条 以任何名义在帖子、附件、程序或者引导到第三方页面中主动添加QQ,QQ群等联系方式,除非得到官方认可。
第6条 帖子里加入主动弹出非哈设论坛网页的功能,如外链二维码、卖软件会员、淘宝店链接、营销公众号链接等...


注:各分板块版规见以下回复并由版规修改人进行修改(以下板块在不违反总版规的情况下,以各自板块的版规为准,如无版规按照总版规执行)

以上总规则解释权属于【哈设の小论坛】所有,并保留随时更新此规则的权利,有其他疑问可以去【公众号:哈设,B站:哈景观
看看。


匿名网友  发表于 2023-10-10 2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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